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925號
聲 請 人 曹碧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穆麗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表明票號TH448154號本票之提示日(上開本票之到 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又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 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 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 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經本院民國 107 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聲 請人具狀陳報票號TH448154號本票之發票日為106 年7 月20 日,提示日為106 年9 月20日,然上開本票之發票日實為10 6 年9 月20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