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705號聲 請 人 吳炳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自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531817號本票到期日雖經塗改,惟並未 依法簽名或蓋章,故視為未塗改,請表明該本票之正確到期 日及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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