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59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婷婷、潘永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查貴公司法定代理人前於107 年12月3 日逝世,經本院民國 107 年1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最新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補正正確之聲請狀到院,該裁定已於 108 年1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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