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755號
TYDV,107,司拍,755,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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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闕呈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清智(原名:許譽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許清智(原名:許譽耀)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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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