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54號
TYDV,107,司執消債更,54,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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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琬璘即吳鳳萍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黃振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代 理 人 沈里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前置調解,以106 年度消債調 字第388 號調解未能成立而聲請更生,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 消債更字第29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修改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15,200元,每 1 個月為1 期,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1, 094,400 元,清償成數為10.98%(若以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 本金總合3,451,200 元計算,其清償成數已達31.71 %),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 予認可:
㈠債務人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保解約金 約為95,060元(債務人願提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分期攤還 ),另債務人名下所有99年出廠之老舊機車一輛,已逾經濟 部能源局公布之車輛使用年限,可認無殘值,此外無其餘財 產,有其提出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行車執照影本、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前開保險公司陳報狀附卷可參,是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即 104 年10月至106 年9 月收入總額約為794,103 元,未經扣 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即低於 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任職於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 為32,5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另年終獎金為35,000元, 平均每月約2,910 元(無其他津貼及獎金),此有債務人任 職公司出具之陳報狀在卷可參,故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每月收入應以35,410元列計。
㈢債務人所列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包括個人生活必 要支出每月11,519元(含膳食費、水電瓦斯費、通信費、交 通費、生活雜支及勞健保費等)、房屋租金每月6,000 元、 母親扶養費分擔額2,500 元,共計20,019元。經查,債務人 就個人生活費及租金提列17,519元(含勞健保費1,169 元) ,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8 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數額之1.2 倍即17,494元相當,足證已屬竭力縮減支 出,故准予列計;查債務人母親(34年出生)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收入為0 元,名下有房地等資產, 但自然難以期待其變賣作為維持生活開銷之資金來源,縱現 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但金額甚微不足以支應生 活開銷,足認未有謀生能力,故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且 含債務人共有4 位扶養義務人,債務人提出每月負擔母親扶 養費用分擔額為2,500 元,該金額之提出亦顯低於老年人一 般每月生活與醫療費必要支出數額,已屬適當。債務人前開 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則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提出逾 九成納入還款(含清算財團財產攤還金額),已達應用以清 償債務之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 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修改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債務人後續修改更生方案之還款內容,未 列載各債權人每期應分配之金額,為求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 ,爰依職權更正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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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