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唐湘美
代 理 人 許惠君律師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聲請前置調解,以106 年度消 債調字第169 號調解未能成立而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 年 度消債更字第19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修改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1 個月為1 期,每期清 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38 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 ),總清償金額為204,336 元,清償成數為4.09% (若以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總合1,487,063 元計算,其清償成數 已達13.74 %)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 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有87年出廠之機車一輛,該車已逾經濟部能源局 公布之使用年限,可認無殘值,此外無其其餘財產(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保險),有其提出之綜合所得稅所得 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查詢結果表、前開保險公司回函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是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收入總 額約為384,000 元,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 月生活必要支出,即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 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任職於一意孤行園從事種花苗及澆花工作,每月平 均收入約為15,520元,有前開任職雇主出具之薪資給付明細 表附卷足憑。雖該工作並無固定工作時數,但觀之上開薪資 表顯示,足認債務人應有能力維持每月約16,000元薪資收入 ,是以,就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狀況以16,0 00 元計算,尚堪可採。
㈢債務人所列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包括個人生活必 要支出每月9,881 元(含膳食費、通信費、水電瓦斯費、交 通費、生活雜支、健保費及國民年金等)、房租租金分擔額 每月3,000 元,共計12,881元。經查,債務人名下無可供居 住不動產,足認確有另行租賃房屋居住之必要,債務人現與 男友共同居住,且債務人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為 證,就房屋租金部分尚屬合理,准予列計;債務人就個人生 活費之提列,已低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8 年度桃園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14,578元,足證已屬竭力縮減支 出,故准予列計;前開金額亦為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9 9 號裁定認列。則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每月
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後逾八成納入還款,已達用以清償 之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修改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又債務人修改後之更生方案,未敘明各債 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為求還款金額之明確,爰依職權更正 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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