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53號
債 權 人 彭建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戴誌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7 年12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權人為 山東饅頭店獨資經營之相關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