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51號債 權 人 蕭智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俊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 告返還。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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