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251號
TYDV,107,司促,28251,2019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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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51號
債 權 人 蕭智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俊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
    告返還。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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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