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04號
債 權 人 周吳珠
非訟代理人 周憶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墩煌、莊素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
二、債權人所提之釋明文件係各別對周墩煌、莊素英請求給
付,故請分別表明對上開債務人請求各係多少金額?又
請求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
三、請提出票號TA0000000 、PW0000000 、AB0000000 、CA
0000000 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票號AB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人非本件債務人周墩煌、
莊素英,亦未見上開債務人背書,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
周墩煌或莊素英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