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08號
債 權 人 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神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500 元、提出債務人張神鋒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 居住於陳報址、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 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聲請狀底補正簽章,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17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