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45號
債 權 人 金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益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潔樂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潔 樂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經本院民國107 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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