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9號
債 權 人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燈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 以證明得向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經 本院民國107 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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