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黃周松山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 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 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準備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 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