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06號
TYDV,106,訴,906,2019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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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詹廣森 
被 上訴人 甘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9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2,602 元(計算式
:235.38㎡×2,900 元/ ㎡=68萬2,6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 萬1,2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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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