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91號
TYDV,106,訴,1691,2019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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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惠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惠蓉等因106 年度訴字第1691號確認派
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587 萬0160元(計算式: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簡瑞
榮總財產價值為7 億0441萬9209元×派下權比例1/120 =587 萬
0 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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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