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20號
TYDV,106,勞訴,120,2019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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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侯明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美惠、謝碧雪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20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 萬4,811 元(計算式:薪
資本薪116 萬2,000 元+特休假抵充薪資6 萬7,935 元+獎勵金
89萬9,276 元+全勤獎金10萬2,000 元+退休金差額55萬2,000
元+年終獎金14萬1,600 元=292 萬4,811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 萬5,010 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2 分之1 ,故本件第二審上訴費應核定為2 萬7,842 元【計
算式:4 萬5,010 元-4 萬5,010 元×(薪資本薪116 萬2,000
元+特休假抵充薪資6 萬7,935 元+獎勵金89萬9,276 元+全勤
獎金10萬2,000 元)÷292 萬4,811 元×1/2 =2 萬7,842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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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