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張庭溱
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訴人 李詩麟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88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4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