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88號
TYDV,104,訴,888,2019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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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張庭溱  


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訴人 李詩麟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88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4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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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