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中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敗訴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並提 起上訴,考量該案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相異,自當分別徵 收裁判費,是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2,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001 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 163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854 元,合計本 件第二審裁判費為6 萬6,8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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