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連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8 月,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入監服 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08 年 1 月4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甲○○於106 年6 月23日入監服刑,並於108 年1 月 4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 矯字第107019339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 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