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嬿如(原名陳思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嬿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嬿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2 月3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嬿如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1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41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106 年12月3 日入監執 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1 月2 日法授矯字第 10701936050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2月20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2日,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1月28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 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璧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