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86號
TYDM,108,聲,386,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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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邱奕峰


上列受刑人因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108
年度執更字第469號),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邱奕峰因身體傷勢,無法正 常工作,又因人際關係之問題,導致身心狀況不佳,工作亦 無著落,故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惟現 今上述情況已然改善,故懇請本院給予自新之機會,否准撤 銷假釋一事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 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 ,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 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 號、95年度台抗字 第486 號等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司法院釋字第681 號解釋 意旨,係認法務部撤銷受刑人假釋之處分,屬刑事裁判執行 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受刑人如有不服,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 之殘餘徒刑時,併同提出以為救濟(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 字第447 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邱奕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執行 有期徒刑8年8月,於民國100年7月12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 日期為109年3月7日,而於107年1月5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 付保護管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
㈡聲明異議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竟不知珍惜難得 之假釋機會,多次未依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指示, 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處遇措施,進而遭法務部撤銷原先之 假釋決定,此亦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 參。
㈢本院審認聲明異議狀所述各理由,如身心狀況不佳,或工作



無著落等事由,均非法務部依刑法第78條第1 項撤銷假釋所 必須審酌之要件,自不得以此指摘上開撤銷假釋之決定及檢 察官依此所為之指揮執行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四、綜上所述,本件撤銷假釋處分及檢察官依此執行假釋撤銷後 殘餘徒刑之指揮命令,於法有據,經核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 ,聲明異議意旨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未當,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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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