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玟榤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玟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賴玟榤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3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9 月14日送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108 年1 月19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3 年5 月,於執行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7911 號函所附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 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 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