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18號
TYDM,108,聲,218,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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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士軒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士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士軒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入監 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 於108 年1 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8 年1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72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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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