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氏泉
曾菊蘭
受 刑 人 曾文爕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
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具保人張氏泉、曾菊蘭因受刑人曾文爕 犯竊盜案件,分別經依檢察官、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 萬元、1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107 刑保工 字第7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 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 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 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曾文爕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2日入法務部矯正 署新竹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則受刑人已入監服刑,非處 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是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