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91號
TYDM,108,聲,191,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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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1號
                   108年度聲字第192號
被   告 李嘉宇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陳俞璋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劉繼蔚律師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莊承澔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郭潤庭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曾威凱律師
      何朝棟律師
被   告 郭蕎瑛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李翎瑋律師
      李代婷律師
被   告 羅宜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楊侒橙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李翎瑋律師
      李代婷律師
被   告 周維理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李代婷律師
被   告 王騰葦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張閔喬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蔡孟遑律師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邱峻翔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107 年度矚易字第1 號、第
2 號),不服本院107 年11月28日桃院祥刑恕107 矚易1 字第10
70081652號函及原定民國108 年1 月11日之勘驗程序而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人即辯護人劉繼蔚律師所提刑事準



備書(一)狀暨聲明異議狀「二、聲明異議部分」所載及其 餘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準備程序援用上開附件所述。二、刑事訴訟法第288 條之3 第1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 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 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由該條文義可知,倘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 或訴訟指揮之處分,當事人縱有不服,亦無適用上揭條文聲 明異議之餘地。經查,由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所述:「…鈞院 107 年11月28日桃院祥刑恕107 矚易1 字第1070081652號函 說明一,排定勘驗期日由受命法官(『重新』)勘驗,…爰 依法對本件期日安排之訴訟指揮及期日由受命法官(『重新 』)勘驗之訴訟指揮之處置,聲明異議」等節(見附件第5 頁至第7 頁)可知,本件聲請人係就本院107 年11月28日桃 院祥刑恕107 矚易1 字第1070081652號函所為安排聲明異議 ,惟作成該函文之主體既係「法院」,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3 第1 項所稱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 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洵 非適法,應予駁回。至受命法官原擬於108 年1 月11日勘驗 本案監視器錄影畫面,因聲請人就上開函文聲明異議而諭知 候核辦,未為任何勘驗之處分,自不得作為本件聲明異議之 標的,附此敘明。
三、又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 訴訟法第404 條前段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288 條之3 所為之裁定,係屬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且非屬同法第404 條但書所列得抗告之範疇,依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前段不得 抗告(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504 號意旨參照),末此指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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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