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景筌
具 保 人 蘇柏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柏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景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由具保人蘇柏 偉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 金6 萬元,由具保人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後受刑人 因該案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時,聲請人已依法傳喚受刑人 到案執行,併傳喚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而上開 文書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乃均寄存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並生合 法送達效力,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 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復拘提無著等事實,有刑事被告保 證書、本院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拘票、拘提報告書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附卷 可稽。且受刑人與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是依卷內 證據顯示,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