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8年度,36號
TYDM,108,審簡,36,201901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哲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475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
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錢哲祥犯非法持有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錢哲祥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 有,竟基於非法持有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2月間某日 ,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正公園內,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劉元愷」之成年男子交付,而取得如附表所示具有殺傷 力之非制式子彈1 顆,並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嗣於107 年 2 月5 日上午11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 桃園市八德區山下街50巷63號2 樓居所,當場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子彈。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錢哲祥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槍枝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3 月20日刑鑑字第000000 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5 月8 日刑 鑑字第1070030928號函。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子彈1 顆。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非 法持有子彈罪。
㈡被告於97年間因竊盜、傷害、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25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 、1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9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 上字第22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 年1 月29日假釋付



保護管束,迄102 年5 月7 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 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查獲之子彈數量、持有 期間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沒收: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 第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子彈1 顆,業經鑑定試射完 罄,射擊後其彈藥部分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已不具子彈之功 能,已無殺傷力,自毋庸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名 │ 扣案數量 │ 鑑 驗 結 果 │
├──┼────┼───────┼──────────────────┤
│ 1 │子彈 │1 顆(已試射用│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
│ │ │罄) │8.9mm 金屬彈頭,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