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8年度,20號
TYDM,108,審交易,20,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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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榮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201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馬榮宗係營業大貨車司機,為從事 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9 時57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營業用大貨車,沿桃園市○○區○道○號往南 行駛,途經國道一號南向57公里出口匝道( 高架) 處時,原 應注意保持動力機械功能正常及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狀況,竟 疏未注意,適有楊慕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 前開地點停等紅燈,其車輛右後側遭馬榮宗所駕駛之前開大 貨車左前車頭撞擊,致楊慕嵐受有頭部挫傷、後頸挫傷及前 胸壁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 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楊慕嵐已具狀撤回告訴,此 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 詢紀錄表等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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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