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08年度,9號
TYDM,108,壢簡附民,9,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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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池國豪

被   告  彭○尉(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18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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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