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馥宇
選任辯護人 彭彥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2621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吳馥宇於民國107 年8 月間加入王千豪(所涉詐欺罪嫌,由 檢察官另行偵辦中)、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蔡宗訓 」及綽號「好運來」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負責持人頭 帳戶之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領取詐欺贓款,擔任俗稱「車手 」角色,其與王千豪、「蔡宗訓」、「好運來」及該詐欺集 團所屬不詳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員 於不詳時間取得如附表四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分別 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而分別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款至如附表四所示之銀行帳戶 ,吳馥宇則依照王千豪、「蔡宗訓」、「好運來」之指示, 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附表四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提 領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匯入之詐騙款項。迨吳馥宇依指示 領得款項後,先扣除當次提款總額之百分之三作為報酬,再 將其餘款項交予王千豪或「蔡宗訓」。嗣經警據報調閱監視 器畫面後,於107 年9 月25日晚間6 時50分許,持拘票在桃 園市○○區○○○路0 段000 號612 室拘提吳馥宇到案,並 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案經周慶雲、邱紀鳳、 黃浣君、劉宜潔、陶郁琳、徐雅蓮、楊化文、宋明娟、陳嘉 弘、籃芳宜、潘雅昕、邱翊綺、楊思怡、葉家閎、蘇家瑜、 林奕儒、李維甄、林雪春、張瓊文、曾皓為、鄭宇志、張皓 、曾秀玲、錢素娟、蕭妤庭、呂婷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馥宇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分別於警詢之指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監視器錄影畫面及提領照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雙園分行107 年10月9 日北富銀雙園字第1070000047 號函及後附王品逸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第一商業 銀行楠梓分行107 年10月9 日一楠梓字第00104 號函及後附 李紫倢開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 107 年10月2 日函及後附游宗恩、鍾士宏開戶基本資料與歷 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4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39130 號函及後江明遠翔開戶基本 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4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38709 號函及後附李秀華 開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
㈣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㈤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 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所參與者係詐騙集團犯 罪計畫中,負責持卡提款之工作,其明知所負責領取之款項 係詐騙所得,猶參與該等分工階段,雖非實際以詐騙手法向 被害人訛詐,但已足見其與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係在合同意思 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等獲取詐騙款項之目 的,揆之前開判例意旨,被告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 同負責。是以,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 犯行,皆為共同正犯。
㈢又查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 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 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 亦有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 入詐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 同一帳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 之匯款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
失當。是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被害人並不相同,認其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 之3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加入詐騙集團時間不長,係因 需錢孔急而誤入歧途,姑念被告年紀尚輕,請依刑法第59條 之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 其「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或背景」,在客觀上足以引 起一般之同情,且於法律上別無其他應減輕或得減輕之事由 ,認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 被告家庭情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犯罪情節,以及犯 罪後態度等事項,僅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在法定刑範圍內量 刑時應予審酌之事項,茍非其犯罪具有特殊原因、環境或背 景,在客觀上足堪憫恕者,尚難遽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6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 被告年輕力壯、心智健全,且辯護人亦稱被告現有正當職業 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13 至114 頁),可見其並非無謀生 能力之人,卻僅為一己之私欲,加入詐欺集團對他人詐取財 物,實難認其犯罪當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顯然可憫之處,亦查無處以法定最低刑 度,猶嫌過重之情形,是本案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餘 地,辯護意旨亦容有誤會,尚非可採。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取財,竟與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以詐術騙取被害人財物,所獲者乃不法暴利,嚴重影響 社會治安,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黃浣君 、柳孟萱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業據告訴人黃浣君 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並有和解書1 紙在卷可稽,態度尚 可,且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分工,皆屬領取款項之「車手」 角色,並非對全盤詐欺行為掌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人物, 並斟酌被告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所有 犯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
㈡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 於本案起訴書所載擔任車手共獲得18,000元之報酬等語(見
本院訴字卷第112 頁反面),是其因本案犯罪而取得之未扣 案犯罪所得為18,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之規定,對其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弘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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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告訴人 │ 詐 騙 時 間 及 方 式 │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及匯款│
│ │ │ │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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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周慶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3日上午11時│107 年8 月23日│將10,000元匯入│
│ │ │04 分 許,於mobile01網站上佯稱欲販售│上午11時04分許│游宗恩玉山銀行│
│ │ │運動攝影機,使周慶雲陷於錯誤,於右揭│ │帳戶 │
│ │ │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 │ │
│ │ │旋遭提領一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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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 │①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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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邱紀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2日上午9 時│107 年8 月23日│將1,830 元匯入│
│ │ │00 分 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奶│下午1 時08分許│游宗恩玉山銀行│
│ │ │粉,使邱紀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 │帳戶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 │ │
│ │ │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 │ │
│ │ │一空。 │ │ │
│ ├────┼──────────────────┴───────┴───────┤
│ │ 證據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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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黃浣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0日上午10時│107 年8 月23日│將7,000 元匯入│
│ │ │03分許,於旋轉網站上佯稱欲販售背包,│下午2 時47分許│游宗恩玉山銀行│
│ │ │使黃浣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 │帳戶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 │ │
│ │ │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證據 │①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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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劉宜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3日下午5 時│107 年8 月23日│將4,200 元匯入│
│ │ │54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亞培│下午5 時54分許│游宗恩玉山銀行│
│ │ │倍力素,使劉宜潔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 │帳戶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 │ │
│ │ │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永安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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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賴凌億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3日晚間7 時│107 年8 月23日│將19,985元匯入│
│ │ │00分許,致電與賴凌億佯稱誤將賴凌億設│晚間8 時21分許│游宗恩玉山銀行│
│ │ │為批發商,須至ATM 遭作始能取消重複扣│ │帳戶 │
│ │ │款,使賴凌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 │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 │ │
│ │ │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 │ │
│ │ │一空。 │ │ │
│ ├────┼──────────────────┴───────┴───────┤
│ │ 證據 │①屏東市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佳冬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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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林雪春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8日中午12時│107 年8 月28日│將100,000 元匯│
│ │ │07分許,致電與林雪春佯稱為其友人欲借│下午1 時09分許│入江明遠中國信│
│ │ │款10萬元,使林雪春陷於錯誤,於右揭時│ │託銀行帳戶 │
│ │ │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 │ │
│ │ │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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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蘇嘉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7日上午8 時│107 年8 月31日│將2,120 元匯入│
│ │ │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賞鯨票券│上午11時11分許│江明遠中國信託│
│ │ │,使蘇嘉瑜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 │銀行帳戶 │
│ │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 │
│ │ │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 │ │
│ │ │空。 │ │ │
│ ├────┼──────────────────┴───────┴───────┤
│ │ 證據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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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林奕如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9日上午10時│107 年8 月31日│將3,000 元匯入│
│ │ │03分許,於網站上佯稱欲販售耳機,使林│中午12時15分許│江明遠中國信託│
│ │ │奕如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 │銀行帳戶 │
│ │ │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 │ │
│ │ │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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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李維甄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9日下午5 時│107 年8 月31日│將10,000元匯入│
│ │ │01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電腦│中午12時22分許│江明遠中國信託│
│ │ │,使李維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 │銀行帳戶 │
│ │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 │
│ │ │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 │ │
│ │ │空。 │ │ │
│ ├────┼──────────────────┴───────┴───────┤
│ │ 證據 │①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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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陳奕儒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9日中午12時│107 年8 月31日│將6,000 元匯入│
│ │ │00分許,於旋轉網站上佯稱欲販售掃地機│下午1 時50分許│江明遠中國信託│
│ │ │器人,使陳奕儒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 │銀行帳戶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 │ │
│ │ │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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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柳孟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8日某時許,│107 年8 月31日│將5,250 元匯入│
│ │ │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小人國門票,│下午3 時00分許│江明遠中國信託│
│ │ │使柳孟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 │銀行帳戶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 │ │
│ │ │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證據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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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陶郁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3日晚間7 時│107 年8 月26日│將1,825 元匯入│
│ │ │20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西堤│上午10時47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牛排票券,使陶郁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 │帳戶 │
│ │ │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 │ │
│ │ │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玉山銀行臺外幣電子對帳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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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邱翊綺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6日上午11時│107 年8 月27日│將2,400 元匯入│
│ │ │09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於PCHOME網站上佯│上午11時09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稱欲販售尿布,使邱翊綺陷於錯誤,於右│ │帳戶 │
│ │ │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 │ │
│ │ │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 │
│ │ │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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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潘唯昕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6日上午11時│107 年8 月26日│將1,850 元匯入│
│ │ │0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於PCHOME網站上佯│上午11時22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稱欲販售金貝可貝奶粉,使潘維昕陷於錯│ │帳戶 │
│ │ │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 │ │
│ │ │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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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楊思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4日晚間7 時│107 年8 月26日│將3,440 元匯入│
│ │ │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明治奶粉│中午12時07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使楊思怡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 │帳戶 │
│ │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 │
│ │ │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 │ │
│ │ │空。 │ │ │
│ ├────┼──────────────────┴───────┴───────┤
│ │ 證據 │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玉山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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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葉家閎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4 月18日下午2 時│107 年8 月26日│將4,800 元匯入│
│ │ │54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惠兒│中午12時09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樂奶粉,使葉家閎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 │帳戶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 │ │
│ │ │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欺案截圖照片、郵政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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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楊化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5日上午11時│107 年8 月26日│將2,700 元匯入│
│ │ 楊瑋珊 │18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六福│下午1 時18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村門票,使楊瑋珊陷於錯誤使用楊化文之│ │帳戶 │
│ │ │帳戶,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 │ │
│ │ │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18 │ 李侑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5日下午4 時│107 年8 月26日│將9,900 元匯入│
│ │ │00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奶粉│晚間11時20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使李侑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 │帳戶 │
│ │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 │ │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107 年8 月26日│將17,400元匯入│
│ │ │空。 │晚間11時20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 │ │帳戶 │
│ ├────┼──────────────────┴───────┴───────┤
│ │ 證據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照片黏貼用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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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宋明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2日晚間10時│107 年8 月27日│將1,080 元匯入│
│ │ │50分許,於網站上佯稱欲販售屏東海生館│上午9 時37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門票,使宋明娟陷於於錯誤,於右揭時間│ │帳戶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 │ │
│ │ │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照片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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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徐雅蓮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8日下午2 時│107 年8 月28日│將41,986元匯入│
│ │ 陳家弘 │許,致電與告訴人佯稱為已攔截告訴人遭│下午2 時31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詐騙之款項,須至ATM 操作,使徐雅蓮、│ │帳戶 │
│ │ │陳家弘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
│ │ │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107 年8 月28日│將20,000元匯入│
│ │ │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下午3 時36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 │ │帳戶 │
│ │ │ ├───────┼───────┤
│ │ │ │107 年8 月28日│將5,000 元匯入│
│ │ │ │下午3 時32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 │ │帳戶 │
│ │ │ ├───────┼───────┤
│ │ │ │107 年8 月28日│將17,000元匯入│
│ │ │ │下午4 時17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 │ │帳戶 │
│ ├────┼──────────────────┴───────┴───────┤
│ │ 證據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新生綜活儲存款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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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籃芳宜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8日下午3 時│107 年8 月28日│將8,550 元匯入│
│ │ │20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亞培│下午4 時03分許│鍾士宏玉山銀行│
│ │ │愛美力營養品,使籃芳宜陷於錯誤,於右│ │帳戶 │
│ │ │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 │ │
│ │ │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 │
│ │ │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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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曾秀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5 日中午12時│107 年9 月5 日│將12,000元匯入│
│ │ │45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 │中午12時45分許│李紫倢第一銀行│
│ │ │Iphone 7plus手機,使曾秀玲陷於錯誤,│ │帳戶 │
│ │ │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 │ │
│ │ │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 │ │
│ │ │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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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張瓊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5 日下午1 時│107 年9 月5 日│將2,000 元匯入│
│ │ │18分許,於網站上佯稱欲販售旅館住宿票│下午1 時18分許│李紫倢第一銀行│
│ │ │券,使張瓊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 │帳戶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 │ │
│ │ │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 │ │
│ │ │一空。 │ │ │
│ ├────┼──────────────────┴───────┴───────┤
│ │ 證據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台北富邦銀行網路查詢明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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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陳宏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5 日晚間9 時│107 年9 月6 日│將4,000 元匯入│
│ │ │59分許,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二手│中午12時00分許│李紫倢第一銀行│
│ │ │空拍機,使陳宏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 │帳戶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 │ │
│ │ │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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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張皓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5 日下午1 時│107 年9 月6 日│將5,500 元匯入│
│ │ │08分許,於旋轉拍賣網站上佯稱欲販售電│中午12時08分許│李紫倢第一銀行│
│ │ │腦,使張皓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 │帳戶 │
│ │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 │
│ │ │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 │ │
│ │ │空。 │ │ │
│ ├────┼──────────────────┴───────┴───────┤
│ │ 證據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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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鄭宇志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6 日某時許,│107 年9 月6 日│將3,000 元匯入│
│ │ │於PCHOME網站上佯稱欲販售住宿券,使鄭│中午12時13分許│李紫倢第一銀行│
│ │ │宇志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 │帳戶 │
│ │ │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 │ │
│ │ │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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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曹皓為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6 日下午3 時│107 年9 月6 日│將10,000元匯入│
│ │ │許,於旋轉拍賣網站上佯稱欲販售手錶,│下午3 時05分許│李紫倢第一銀行│
│ │ │使曹皓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 │帳戶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 │ │
│ │ │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證據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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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蕭妤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4 日下午3 時│107 年9 月4 日│將34,138元匯入│
│ │ │34分許,致電與蕭妤庭楊稱為玉山銀行專│下午3 時34分許│王品逸富邦銀行│
│ │ │員,表示已收到警方退回其錢遭詐騙款項│ │帳戶 │
│ │ │,需操作網路銀行帳戶,使蕭妤庭陷於錯├───────┼───────┤
│ │ │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107 年9 月4 日│將31,040元匯入│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下午4 時35分許│王品逸富邦銀行│
│ │ │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帳戶 │
│ ├────┼──────────────────┴───────┴───────┤
│ │ 證據 │①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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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呂婷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4 日下午5 時│107 年9 月4 日│將29,986元匯入│
│ │ │15分許,致電與呂婷婷佯稱為PCHOME客服│下午5 時55分許│王品逸富邦銀行│
│ │ │人員,表示呂婷婷錢購買之奶粉遭詐騙,│ │帳戶 │
│ │ │需操作ATM 始能退款,使呂婷婷陷於錯誤├───────┼───────┤
│ │ │,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107 年9 月4 日│將29,985元匯入│
│ │ │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晚間6 時10分許│王品逸富邦銀行│
│ │ │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帳戶 │
│ │ │ ├───────┼───────┤
│ │ │ │107 年9 月4 日│將985 元匯入王│
│ │ │ │晚間6 時10分許│品逸富邦銀行帳│
│ │ │ │ │戶 │
│ ├────┼──────────────────┴───────┴───────┤
│ │ 證據 │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郵政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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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錢素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2 日某時,致│107 年9 月3 日│將100,000 元匯│
│ │ │電與林雪春佯稱為其外甥欲借款10萬元,│下午1 時58分許│入李秀華中國信│
│ │ │使錢素娟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 │託銀行帳戶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 │ │
│ │ │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證據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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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鄭秀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3 日晚間7 時│107 年9 月5 日│將100,000 元匯│
│ │ │許,致電與鄭秀玲佯稱為其姪子欲借款,│下午1 時50分許│入李秀華中國信│
│ │ │使鄭秀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 │託銀行帳戶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 │ │
│ │ │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