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柏賢
選任辯護人 楊政達律師
卓品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07 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柏賢否認起訴書所載犯行,證人曾貽 章、黃宗穎、蘇右楷、張智俞、張哲偉等人之供述均有疑義 ,不足以證明被告涉犯本案。又因被告父母均年事已高,且 家中經濟都由被告及被告父親維持,父親以計程車為業,收 入不高,本身身患嚴重氣喘,母親則是家管沒有工作,亦罹 患高血壓及糖尿病,又曾有小中風的情形,家中經濟每況愈 下。而被告之女兒甫出生,被告身心焦慮,需按時服用藥物 ,因此請求法院能准予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定時報到代替羈 押等語。
二、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惟其所犯,業據證人蘇右愷 、張哲瑋、曾貽章、彭裕博、張智俞等人證述明確,並有卷 內相關書、物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等罪嫌而犯罪嫌疑重大。 參以被告所述與證人蘇右愷等人所述之情節並不一致,且有 重大歧異;又依蘇右愷之證述,尚有被告之上游「小胖」未 到案,復依證人等人所述被告為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頭,參 與程度甚高,而本案其餘共犯人身自由均未受拘束,若任被 告在外,非無勾串證人、共犯之虞,而有使案情晦暗之危險 ,而有羈押之原因。又依照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於 短期間內密集指示下游車手取款,並匯整款項,被害人數眾 多,金額甚鉅,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綜合全案情 節,及被告參與之程度,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自民國107 年10月18日起執行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而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 第1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42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聲請人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由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 月18日提付執行,此有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1 月14日桃檢坤亥107 執1688 4 字第1089003131號函暨所附107 年執亥字第16884 號執行 指揮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另因他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監獄執行,自其入上開矯正處所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 ,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