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薇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94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薇如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補充:依如附表所示臉書(FACEBOOK) 網站「黃阿瑪的後宮生活」粉絲專頁留言欄之對話紀錄可知 (見偵查卷第16頁至第17頁),暱稱「Zona Chen 」之網友 於被告陳薇如以暱稱「陳薇如」與告訴人洪倚瑩以暱稱「洪 倚瑩」互相留言之後,向告訴人確認認養人是否為其對話對 象之「陳小姐」(即暱稱「陳薇如」),足見被告以暱稱「 陳薇如」之留言對象,確係告訴人之暱稱「洪倚瑩」無訛, 是被告辯稱:伊沒有指名道姓,亦沒有特別針對任何一個人 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 酌被告僅因照顧貓隻問題,竟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法解決, 率爾出言侮辱告訴人,致告訴人之人格尊嚴遭貶損,其理性 溝通及情緒控制能力實有不足,行為可議,兼衡以其犯罪之 手段、目的、於警詢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 生活狀況及無同罪質前科之素行、迄未獲得告訴人宥恕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黃鈺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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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暱 稱 │ 發 表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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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陳薇如 │阿你不出來比醫術就別裝專業啦!!│
│ │ │88 │
│ │ │愛鬧事的小朋友 │
│ │ │貓死很正常拉~那我救成功的~你要│
│ │ │不要幫忙按讚阿 │
│ │ │賞罰要分明~不要當土匪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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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洪倚瑩 │先救起來再說啦 │
│ │ │救不起來就不要講這麼多了 │
│ │ │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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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陳薇如 │根本沒本事靠一張嘴的等於神經病 │
│ │ │~給你機會法律面前~實做醫療你又│
│ │ │不敢~又因為一隻貓~要逼死別人全│
│ │ │家~你是不是該去掛個精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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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洪倚瑩 │我可沒這麼有本事可以逼死誰全家 │
│ │ │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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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陳薇如 │不比就是陷入羅生門~你好好自 │
│ │ │閉吧~ │
│ │ │給你10年時間學醫~不然在專業醫 │
│ │ │學人面前~真的很好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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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Zona Chen │洪倚瑩 所以認養人是這位 陳小 │
│ │ │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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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洪倚瑩 │能醫死貓你也蠻好笑的 │
│ │ │不要這麼森七七嘛 │
│ │ │玻璃心易碎不太好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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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洪倚瑩 │Zona Chen 答案就在留言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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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