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6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文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文雄與許山俊均為位在桃園市○ ○區○○○村0 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 之受刑人,詎呂文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利用與許山俊一同住在臺北監獄平二舍31房期間,於民 國106 年8 月18日某時,趁許山俊未注意之際,竊取其所有 之翻譯機1 台,得手後藏放在呂文雄之尿布內,因認被告呂 文雄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三、經查,被告呂文雄業於108 年1 月9 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 份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