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2950號
TYDM,107,審易,2950,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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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9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欽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2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經 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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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