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2754號
TYDM,107,審易,2754,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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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7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佳榮(原名呂榮華)



      温沅鑫



      陳世凱



      洪國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
1363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第1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呂佳榮温沅鑫陳世凱因共同傷害被告 洪國華及侵入其住宅,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同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洪國華因傷害 被告呂佳榮而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惟上開 2 罪依同法第287 條、第308 條第1 項規定,各須告訴乃論 。茲雙方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即被告呂佳榮洪國華2 人 並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7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20號 調解筆錄1 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法 條之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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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