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2692號
TYDM,107,審易,2692,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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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崧瑀


      傅保威


      傅保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310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崧瑀傅保威傅保銘於民國10 6 年6 月3 日凌晨2 時許,在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巷 000 號之「連福釣蝦場」,因故與告訴人羅一翔發生口角爭 執。詎黃崧瑀傅保威傅保銘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 成年男子(另責警偵辦),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前 揭時地,推由黃崧瑀手持啤酒瓶;傅保威傅保銘則徒手毆 打羅一翔,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左眼皮撕裂傷1.5 公分及頭 皮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黃崧瑀傅保威傅保銘均係涉 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 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羅一翔已於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除有本院108 年1 月14 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按 ,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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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