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7年度,1355號
TYDM,107,壢簡,1355,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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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濠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6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濠任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七行記載之「帳號」 後補充「love520sunny」。⑵審酌被告楊濠任詐得之利益價 值多寡、其前於104 年間亦曾犯幫助詐欺罪、其已與告訴人 林保松達成民事和解(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佐)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又被告既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則再宣告沒收及收徵 其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2,000 元之遊戲帳號及寶物之利益已 失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 宣告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359號
被 告 楊濠任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濠任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 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資力不足並無付款能 力與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 於106年9月29日晚間8時28分前某時,使用LINE通訊軟體, 向林保松佯稱欲以新臺幣2,000元之價格,購買其於「天堂 」線上遊戲夢天堂伺服器之角色暱稱「左月」之帳號及該帳 號所擁有之虛擬物品,致林保松陷於錯誤,於106年9月29日 晚間8時2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使 用LINE通訊軟體,將上開遊戲角色之帳號、密碼告知楊濠任楊濠任隨即更改上開遊戲角色之帳號、密碼,以此方式使 用上開遊戲角色並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嗣楊濠任並未依 約付款,林保松始悉受騙,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林保松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濠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保松之證訴情節相符,復有通聯調閱查 詢單1份、告訴人與被告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15張在卷可 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物品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 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裝備之電磁 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前開寶 物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可為交 易之客體,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 及虛擬物品,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 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胡原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郭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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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