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智簡字,107年度,7號
TYDM,107,壢智簡,7,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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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智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健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6 年度偵字第27525 號、107 年度偵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健銘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⑴核諸本件係告訴人公司職員上網蒐證至伊莉論壇之BT電影 下載區網站下載種子檔案,再以BT軟體開啟種子檔案,BT軟 體即依種子檔案所示特徵,其與網際網路上其他開啟BT軟體 中之電腦交換資料,並於106 年4 月19日23時0 分34秒發現 並取得在網際網路連線中重製系爭視聽著作「守護者聯盟」 片段之影片檔案已達100%者之IP位址清單後,而由警方依通 聯調閱查詢單查知IP位址「1.161.204.178 :14979 」係被 告所申請並在被告住宅,有告訴人公司上網連線之每一步驟 之電腦畫面截圖、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憑。⑵被告固於警 、偵訊及向本院具狀矢口否認有以BT軟體下載上開視聽著作 之犯行,辯稱:伊沒有進入伊莉論壇,伊也不是伊莉論壇之 會員,警方現場查訪及勘查,查無伊以帳密登入伊莉論壇之 紀錄,伊之電腦硬碟中查無上開影片,不能僅憑電腦中WIND OWS 資料更動之日期即判定伊有罪,伊家中WIFI設有密碼11 11,搜尋關鍵字「WIFI密碼破解」可搜尋到許多教學網站, 足以證明雖設有密碼,仍有可能遭有心人破解使用云云。惟 查:衡諸常情,一般住家或個人之無線網路為避免他人任意 使用自家網路,導致網路速度變慢或透過無線網路侵入自家 電腦,均會設定密碼,且一般網路提供業者於裝設機器時, 亦會設定無線網路密碼,此為社會大眾所知悉,即被告亦自 承其家中之WIFI設有密碼。再被告未提供其家中WIFI有遭破 解密碼而侵入盜用之線索,僅稱網路上有線上教學破解WIFI ,則此無非屬毫無理由而行使幽靈抗辯,已無可採,更況依 上開說明,若被告家中WIFI果遭他人盜用,則被告家中之網 路速度將會變慢,被告竟渾然不知,而以無端揣測其家中 WIFI可能遭盜用之方式否認犯罪,實屬無從憑採。尤有甚者



,本件系爭影片長達1 時25分5 秒,有告訴代理人提供與IP 位址「1.161.204.178 :14979 」同一下載來源所下載之系 爭影片之電腦放映螢幕照片可資為憑,是若果他人侵入被告 之WIFI,則該他人將占用被告之WIFI相當時間,以求完整下 載系爭影片,則極易為被告所發覺,矧依卷附通聯調卷查詢 ,被告於106 年4 月16日4 時58分7 秒登入其家中網路使用 後,至106 年4 月20日3 時43分23秒登出,可見使用與被告 家中網路同一IP位址之電腦3C設備甫於106 年4 月19日23時 餘下載系爭影片,被告隨即於翌日凌晨3 時43分23秒登出, 被告至少於登出時間之前仍在使用電腦3C設備,其對於其之 家中網路因被占用相當之時間下載系爭影片不可能毫不知情 ,以其學歷為大學畢業,且從事電腦業而言,亦無從對此諉 為不知,況其登出之時間,又與上開下載系爭影片之時間極 為接近。再檢察官依法固負舉證責任,然本件業據告訴人蒐 證如上,並據檢察官引為證據,並非未舉證,被告自不得以 幽靈抗辯而反謂檢察官未負舉證責任。又被告於警、偵訊供 稱其家中有3 台電腦,其使用其中2 台,其妻使用另1 台, 其妻未下載上開影片,其妻亦未使用下載軟體云云,然其妻 既未下載,而其申請之中華電信網路WIFI又設有密碼,則下 載上開影片者厥為被告。復以,警方於告訴人提告時未向法 院申請搜索票至被告住處就該處及被告之電腦及3C用品採證 ,而係遲至警方已於106 年7 月14日傳訊被告,被告就本案 為上開否認之答辯後,將全卷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辦,始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警方至被告家中 採證,是警方於106 年12月11日至被告家中採證未獲有被告 家中電腦含BT下載軟體及BT影片檔案,自不得作對被告有利 之認定,然申而論之,警方不申請搜索票而直接傳喚涉嫌人 之作法,亦應嚴肅檢討改進,否則若被告之辯詞成立,則以 警方之辦案手法,我國無異向全世界宣稱我國係保護侵害智 慧財產權之人之國家,則招致國際貿易制裁之日不遠!三、⑴被告非法公開傳輸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意旨參 照),聲請人認被告非法重製與非法公開傳輸之行為屬想像 競合犯,容有未洽。⑵審酌被告係大學畢業,且從事電腦業 ,猶未能尊重智慧財產權,任意下載重製且公開傳輸他人之 商業視聽著作,造成權利人之損失,犯後亦未提出賠償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以,本件被告犯罪係使用何等3C設備,無從確定,自無 從諭知沒收、追徵,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7525號
107年度偵字第79號
被 告 梁健銘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健銘明知「守護者聯盟」影片係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車庫公司)取得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 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詎梁健銘竟於民國106年 4月19日晚上11時許,在其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 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上網際網路,登入「伊莉論壇」網 站(網址http:/ /www03.eyny.com),使用BT軟體,未經授權 或同意,擅自將不詳會員所張貼之由車庫公司享有專屬著作



權之「守護者聯盟」電影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檔案,重製存 放在其所有之電腦資料檔案,並於下載過程中上傳該電磁紀 錄檔案供不特定人下載。嗣經車庫公司職員上網發現,報警 循線查獲。
二、案經車庫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梁健銘之供述 │被告否認下載電影「守護者
│ │ │聯盟」之事實。 │
├──┼─────────┼────────────┤
│2 │告訴代理人郭玉鳳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3 │電影「守護者聯盟」│被告下載電影檔案之事實。│
│ │影片授權書、廠商基│ │
│ │本資料表、網路列印│ │
│ │資料1份、影片分級 │ │
│ │證明書、伊莉論壇網│ │
│ │站蒐證資料暨IP查詢│ │
│ │表1份 │ │
├──┼─────────┼────────────┤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被告住處網路WIFI設有密碼│
│ │正第二分局職務報告│,電腦作業系統WINDOWS資 │
│ │書、刑案查訪紀錄表│料夾於106年12月3日進行修│
│ │、現場勘察照片 │改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著作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王 齡 梓




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外,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詹 家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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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