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180號
TYDM,107,單聲沒,180,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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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俐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43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藍芽耳機捌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俐晴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1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被告於上開案件中遭查扣之仿冒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商標藍芽耳機8組,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 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業於民國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商標法第 98條有關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之規定,則於105年11月15日修正,於105年11月30日 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 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上開修正後商標法規定;是 有關本案於104年5月23日所查獲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應 適用上開修正後商標法規定。另上開修正後商標法規定係絕 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所沒收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分別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前揭 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進口快遞貨 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聖島國際 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104年6月2日函暨檢附之韓商三星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委任書、銷貨 單、三和手機配件行網頁查詢資料各1份、扣案貨物照片8張 在卷可參,復有上開扣案藍芽耳機可資佐證,自堪認定。上 開扣案藍芽耳機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應 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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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