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821號
TYDM,107,單禁沒,821,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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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10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含袋毛重零點肆伍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少華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22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包(淨重0.034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2公克), 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民國105 年6 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 聲字第214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 年8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22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甲 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458 公克,淨重0.034 ,因鑑 驗取用0.0002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4578公克),經鑑驗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 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 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 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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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