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鐸耀(原名許國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鐸耀與林燕惠因興建桃園市○○ 區○○路000 巷00號、40之1 號房屋,發生糾紛,被告許鐸 耀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上午7 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前,以持鐵鎚及十字鎬敲 擊之方式,損壞林燕惠所管領之上址房屋前後鐵門暨門鎖, 足以生損害於林燕惠。又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6 年8 月29 日上午8 時許,在上開地點,以持鐵鎚及十字鎬敲擊之方式 ,損壞林燕惠所管領之上址房屋前後鐵門暨門鎖,足以生損 害於林燕惠,因認被告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 等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業於107 年12月4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1 份在卷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