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08號
TYDM,105,附民,408,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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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08號
原   告 林政彥 
送達代收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許家瑋
被   告 李岳燊(原名李錦豪)



被   告 余奕宏
被   告 何祐緯

被   告 黃峯維




被   告  黃國恩


被   告  葉柏廷

被   告  吳俊緯

被   告  吳建興

被   告  呂珣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4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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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