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534號
TYDM,104,附民,534,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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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34號
原   告 林自力
被   告 戴志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86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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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