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4號
TYDM,103,重附民,4,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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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曾雯萍
      金鎮華
      游靜宜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朱海茵

被   告 呂牧宸(原名呂俊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133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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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