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40號
SCDA,107,簡,40,2019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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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財富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 107年12月11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三千元裁判費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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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