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彭曉薇即達宏油漆企業社
被 告 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彥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591,7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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