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3號
SCDV,108,補,63,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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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九宜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碧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學禾國際文化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
    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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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宜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