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號
SCDV,108,補,62,201901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被   告 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玟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0,48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