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被 告 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玟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0,48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