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卓錦芬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張清全
被 告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全、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