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簿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號
SCDV,108,補,3,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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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陸佳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交付簿冊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如起訴狀附
表一、二所示之文書資料置放於特定地點供原告以影印、抄錄方
式查閱,性質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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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